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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來,國家先后6次下調一般工商業電價,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又出臺了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的電價優惠政策。但湖北省部分轉供電主體未執行政府定調價標準,截留降價紅利,未將降價政策傳導到終端用戶,或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
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連續兩年部署轉供電價專項檢查,組織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厲打擊轉供電主體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違規加價等違法行為,從嚴、從快查處了一批案件,為維護轉供電終端用戶權益、降低相關企業經營成本、優化營商環境等發揮了積極作用。
紅安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轉供電違法加價案
2019年6月13日,紅安縣市場監管局接某廣場商鋪經營者投訴,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對商戶轉供電收取電費時,不執行國家目錄電價標準收取電費,同時捆綁收取其他費用,當事人涉嫌不執行政府定價行為。
紅安縣市場監管局于2019年6月25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證,國網紅安供電公司在收取當事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電費時,已分四次及時同步執行了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降價標準,但當事人自2015年8月管理所轄商圈轉供電以來,均一直以預存電費的方式,按1.2元每千瓦時(含轉供電區域的共用設施用電、供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損耗、配電設施運行維護等費用)的標準收取終端用戶電費,沒有按規定及時同步執行政府定調價(降價)標準,多收終端用戶電費金額合計163867.12元。2019年8月,紅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3867.12元、罰款40966.7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江陵縣某公司轉供電違法加價案
2019年9月,江陵縣市場監管局在轉供電收費專項檢查中發現某公司涉嫌以高于國家定價標準收取轉供電電費違法行為。經查,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該公司對85戶轉供電用戶中的83戶按照1.2元/度標準收取轉供電電費,另外兩戶按照0.95元/度標準收取轉供電電費。
江陵縣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某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公司多收電費進行財務審計,審計報告該公司從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轉供電實際收費2878553.25元,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及時下調電價(應下調5次電價),累計多收轉供電電費820931.78元,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當事人及時退還了全部多收價款,江陵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500000元。
宜昌某物業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當事人從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分別按照1.3元/千瓦時、1.2元/千瓦時、1.1元/千瓦時的電費標準,對某農貿市場內13家商戶和另一農貿市場23家商戶共計36家一般工商業用戶收取電費1211714.7元。期間未執行政府5次定調價(降價)標準,累計多收電費381903.35元。
截至2020年6月22日,當事人共清退違規收取的電費金額381903.35元。2020年8月宜昌市伍家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8190元。
黃石某物業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經查,當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對經營場所內的商業經營戶以1.3元/千瓦時(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和0.783元/千瓦時(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標準收取電費,期間未執行政府5次定調價(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降低)標準,累計多收電費93355.92元。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全額退還了多收價款,并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隨州某購物中心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經查,當事人系本地區一大型商業綜合體,共有360個商場內專柜和6個街面商鋪租賃給他人經營,并由當事人單獨安裝電表收取電費。當事人在收取上述商戶電費時,存在以下價格違法行為:自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按商場內專柜0.8元/度+0.4元/度(空調、照明等共用設施電費)、街面商鋪1.2元/度的標準,超政府目錄電價多收電費1495657.6元;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底,多收取上述商戶電費24392.89元。隨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全額清退多收價款,并處以80000元罰款。
武漢某孵化器有限公司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4月開始,在國家規定的目錄電價基礎上加計分攤其轉供電成本,在電價中合并捆綁收取。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按1.2元/度標準向園區內經營者收取電費,其中轉供一般工商業用電多收223728.70元,轉供大工業用電多收1712892.55元,兩項共計多收電費1936621.25元。
鑒于當事人已退還多收電費,并已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電費,執法機關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618746.66元。
襄陽市樊城區某轉供電主體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經查,當事人在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對經營戶以1.45元/千瓦時和1.27元/千瓦時收取電費,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對經營戶以0.9元/千瓦時收取電費,期間未執行政府5次定調價(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降低)標準,累計多收電費609904.99元。襄陽市樊城區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全額退還了多收價款,并給予罰款561344.7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