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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陳潔 楊涵)“感謝法官和調解員,沒想到調解當天就能收到全部貨款,并且沒有支付任何訴訟費用,訴前調解效率太高了。”5月15日,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電話中向法官和調解員表示感謝。
2023年2月至10月底,甘肅某飼料科技公司(以下簡稱飼料公司)與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物公司)簽訂了多份《供貨銷售合同》,合同總金額100余萬元。
至2023年12月31日,經雙方對賬,飼料公司尚欠生物公司貨款21萬余元,但飼料公司遠在甘肅,生物公司多次催討未果。迫于無奈,訴至嘉魚縣人民法院。
案件到官橋法庭后,承辦法官審閱材料時發現,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雙方簽訂的數份《供貨銷售合同》對管轄法院約定不同,被告可能提出管轄異議導致案件不能及時得到實體審理。
在征得原告生物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承辦法官立即啟動訴前調解程序,將案件委派給官橋人民調解中心特邀調解員龔芳,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
因被告飼料公司位于甘肅,不便開展線下調解,調解員便通過電話聯系了雙方當事人。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一方面告知雙方當事人訴前調解具有免交案件受理費的優勢,而且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確認,經法院審查后出具的確認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讓原告能放下顧慮進行調解。
另一方面,調解員向被告飼料公司釋明法律相關規定,告知欠款不付將承擔的法律后果,同時闡明誠信經營的重要性。
經過調解員耐心細致的工作,雙方達成了三日內被告飼料公司向原告生物公司付清全部欠付貨款的調解協議。還沒等雙方向法庭申請司法確認,被告飼料公司就履行了上述調解協議的義務,原告生物公司“零成本”收回了異地貨款。
同時,原告生物公司另一起訴至法院的買賣合同糾紛,也在調解員的調解下達成了分期支付的調解協議,并進行了司法確認。
官橋法庭負責人表示:“兩個買賣合同糾紛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作出判決并不難,但如何確保來法院維護合法權益的當事人能高效收回貨款才是楓橋式人民法庭應該考慮的。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人民法庭應以法治助力營商環境建設。”
近年來,嘉魚縣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楓橋經驗”為指引,持續延伸人民法庭職能作用,將調解理念貫穿案件審理執行全過程,調判結合、以執促調,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力促“案結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