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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魏烽)12月25日,咸寧市應急管理局發布提示:煙花爆竹銷售是許可行為,不是“想賣就能賣”。咸寧禁鞭區域內禁放、禁售、禁止儲存煙花爆竹。在城區路邊擺攤兜售煙花爆竹會被沒收處罰的。非法儲存和運輸煙花爆竹也是違法行為。
快過年了,朋友圈也異常熱鬧起來,有賣年貨的、賣藥的,還有賣“加特林”的。但是,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并且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那么商家經營煙花爆竹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呢?
煙花爆竹能否在互聯網上進行買賣?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是一種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訴大家去指定地點購買煙花,不算違法。
如果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中,交易地點不是指定銷售地點(許可證地點),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
朋友圈私自販賣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就已經達到了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
賣煙花爆竹需要辦什么證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售賣煙花爆竹必須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取得相應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銷售。
法律條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由此可知,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
同時,需提醒的是很多人會幫朋友轉發此類廣告,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
“如果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量較大,將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轉發也要擔責。很多人會幫朋友轉發此類廣告,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