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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首爾高等法院當地時間2月3日就三星電子會長李在镕不當合并與會計造假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李在镕無罪。
韓國檢方指控李在镕涉嫌違反《資本市場法》和瀆職,并提請法院判處李在镕有期徒刑5年、罰金5億韓元(約合人民幣259萬元)。
李在镕以及三星集團未來戰略室前室長崔志成、未來戰略室前次長張忠基、未來戰略室前戰略組長金鐘重等人涉嫌在2015年三星集團旗下第一毛織和三星物產兩家公司的合并過程中,故意發布虛假信息哄抬第一毛織股價、壓低三星物產股價,以幫助李在镕以最低費用繼承經營權并強化他在三星集團內的影響力,韓國檢方于2020年9月對他進行了起訴。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24年2月就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三星集團旗下兩家公司合并目的并不僅限于強化李在镕在集團內的影響力,從總體上看,無法將其視為不當行為,且沒有證據可證明此舉給股東造成損失,該案所有指控均無確鑿證據。因而認定李在镕及崔志成等人均無罪,檢方不服判決提起抗訴。(總臺記者 張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