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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安全機關偵破一起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委托在華調查咨詢公司,以感情拉攏、金錢收買、合同包裝、項目合作等手段,誘拉我核心要害崗位退休人員,搜集竊取我國家秘密的案件。
別有用心的咨詢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為獲取我國某重點行業發展情況,委托在華調查咨詢公司在我國該行業內尋找“專業的咨詢顧問”,并將該行業核心要害部門退休人員馮某列為重點拉攏對象。隨后,該調查咨詢公司人員頻繁與馮某聯系,利用其退休后保密意識松懈、與原單位在職人員仍有密切交往的便利條件,許以高額“咨詢報酬”,極力拉其下水,希望馮某提供該領域核心涉密信息。馮某同意提供咨詢后,該調查咨詢公司與其簽訂合同,將搜情竊密行為偽裝成商務咨詢活動,妄圖逃避法律制裁。
暗藏禍心的合作
合同簽訂后,馮某還將已離職的原下屬江某發展為下線,打著推動項目運作的幌子,廣泛動用兩人在該行業積累的人脈資源,搜集、刺探相關核心重點項目建設初期的總體規劃、部署考慮、項目進展等情況。然后,結合自身專業背景,定期編寫所謂咨詢報告,經過加密處理后提供給該調查咨詢公司,再由該公司翻譯整編發送給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二人借此收取了巨額經濟報酬。
鋃鐺入獄的結局
國家安全機關經縝密偵查,固定了馮、江二人的犯罪證據,及時破獲案件。后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馮、江二人向境外提供的信息中包括數份機密級國家秘密和情報,嚴重損害了國家安全和利益。最終,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依法判處馮某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人民幣;以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依法判處江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人民幣。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國家秘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脫密期結束后,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要始終明確底線、紅線,時刻緊繃維護國家安全這根弦,不能以離崗離職為借口放松對自身的保密要求,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更不能充當境外機構對我實施情報滲透竊密的幫兇。如遇有以“咨詢”“項目合作”等為名要求搜集提供涉密敏感信息的,可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平臺(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或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