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上門拜年的“黃鼠狼”
——《反間諜法》普法提示(九)
近年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不擇手段地搜集我內部敏感信息,特別是在春節等重要傳統節日期間,以人情往來為名,行勾連竊密之實,手段隱蔽,具有較強迷惑性,危害我國家安全。
突然聯系的舊友
小陳是某經貿部門公職人員。去年春節期間,多年未見的小學同學黃某突然提出要登門拜年,想到舊日情誼,小陳便邀請黃某到自己家中做客。二人見面后便寒暄敘舊開懷暢飲。席間,黃某向小陳介紹自己在國外報社當記者,認識很多外國朋友,能夠幫助小陳開展工作。小陳一聽十分高興,便想同其朋友接觸,黃某卻擺擺手說不急,來日方長。
不安好心的介紹
元宵節當日,小陳接到黃某共進晚餐的邀約電話。二人見面后,黃某便說自己在國外認識一名老板T,在當地很有實力,也想來華投資,需要相關資料。小陳并未起疑,表示可以提供。
次日,小陳便收到黃某發來的資料列表,里面除了列有小陳所在地區基本情況、招商引資政策等公開信息,還有一些涉及政治、經濟和軍事方面的內部文件資料。
及時果斷的舉報
小陳覺得不太正常,回想起在單位接受過的反間諜宣傳教育,便撥打12339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了可疑情況。經國家安全機關偵查,T的真實身份是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黃某在國外工作期間與T結識,T以送禮、資助、幫助解決工作需求等手段將黃某策反。此后,黃某便按照T要求主動聯系在我黨政機關、科研院所、國防軍工單位工作的同學,利用春節走動之機搜集、套取我內部敏感信息,從事間諜活動。最終,黃某被依法嚴懲;小陳因及時報告并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獲表彰獎勵。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屬于間諜行為。
廣大人民群眾如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及可疑線索,可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平臺(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